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知助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9 15:17:36
来源:
宁工信规发﹝2021﹞1号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使企业知识产权转化为可评估、可作价的抵押物,盘活企业无形资产,推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缓解企业融资难,同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走科技创新之路,按照《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二十四条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号)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订了《自治区“工业知助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2月9日
自治区“工业知助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二十四条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增信撬动作用,缓解工业企业在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知助贷”是指合作银行在风险补偿增信的前提下,以工业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与股权、固定资产等自有资产相组合方式作为抵质押,为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工业知助贷”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年度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相关资金的拨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预算资金申报、业务管理和企业推荐;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金公司)作为业务托管机构,负责业务备案、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申请“工业知助贷”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内依法注册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
(三)银行征信良好,无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拥有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在有效期内且已产业化;(五)企业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70%。
重点支持新型材料、电子信息、清洁能源、绿色食品等重点特色产业领域的企业。
第五条 合作银行以企业自有的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固定资产、股权等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贷款抵质押,其中知识产权抵质押所占比例不低于贷款额的30%。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
第六条 贷款利率由合作银行自行定价,但最高不超过贷款发放日对应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基点。
第七条 自治区企业服务补贴券对“工业知助贷”企业的知识产权评估及质押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评估及质押费用由企业先行支付后,持相关票据向服务补贴券托管机构即时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八条 合作机构应能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其中合作银行应能提供相应贷款产品并能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利率;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具备评估、协助企业交易变现知识产权、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的能力。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筛选有“工业知助贷”融资需求的企业向合作银行推荐,银行独立审贷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由银行向财金公司提交备案资料,财金公司按本办法对贷款利率及知识产权抵质押情况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知助贷”贷款规模,适时向自治区财政申请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作为“工业知助贷”专项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预算额度不低于新增贷款余额的20%。
第十一条 保证金由财金公司在合作银行单独存放,专款专用,产生的利息作为运营经费用于弥补财金公司业务托管及审计等费用。保证金仅用于开展“工业知助贷”业务,不承担代偿风险或任何形式的担保,并由财金公司按照贷款余额的10%适时调整存放。
第十二条 “工业知助贷”贷款期限1-2年,由银企自主协商,贷款到期,企业可重新申请。办法到期或合作到期时,相应保证金由财金公司按程序交回国库,存续且未到期“工业知助贷”业务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按照“工业知助贷”发生风险贷款额度的30%给予合作银行补偿,补偿范围只包含贷款本金,不含利息及罚息。
第十四条 贷款发生逾期,合作银行应积极催收,相关机构予以配合,催收无果可按司法程序提请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可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额依据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应支付贷款本金核定。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持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向财金公司提交补偿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财金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符合条件的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提交申请,财政列入下年度预算予以补偿,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偿:“工业知助贷”业务未经财金公司备案或经审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企业知识产权抵押比例未达到30%;企业实际贷款利率超过本办法规定利率;银行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工业知助贷”的累计补偿率(风险补偿额/贷款发放额*100%)达到5%时,暂停新增业务,已发生的业务继续有效。
第五章 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工业知助贷”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资金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