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8 17:54:20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一、起草背景及审批过程
 
  为规范推进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7〕204号),文件印发以来,对指导规范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银川都市圈建设投资基金等依法依规设立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该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12月,自治区财政厅在总结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和银川都市圈建设投资基金招募设立遇到的困难和经验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过程中多次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修改完善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共九章四十三条,删除原办法两条,修改十四条:
 
  (一)修改内容。一是为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增加母基金可以采取联合投资、直投方式对外投资,社会资本增加企业增资、金融机构融资、机构投资者投资等来源。二是将设立子基金、政府直投项目和招标托管银行等权限下放至受托管理机构,明确政府投资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设立母基金或子基金方式投资项目,确需采取政府直投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涉及条款包括第二、七、八、十、十二条、十五条。二是为降低社会资本募集难度,增强基金吸引力,对第十七条进行了全面修改,明确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基金均需满足相关要求,将募资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政府出资额,社会资本方不少于2个,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做第一大股东。同时,将投资于宁夏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实缴规模的60%。三是对第十九条、二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将绩效考评次数修改为每年一次,基金管理费明确为每年提取,对投资我区占比超过60%的基金,可逐步提高让利比例和业绩奖励。四是修改了第二十九条,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由自治区财政按预算安排情况及时拨入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再由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基金投资进展情况对外出资,核算政府投资基金资产。
 
  (二)删除内容。鉴于政府投资基金清理整合工作已基本结束,删除了原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和四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财政出资参与合作的各类基金按原定政策、基金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继续运行,资产逐步归集到政府投资基金下,存续期满后需延长期限或需整合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凡自治区政府出资新设基金及已设基金新增投资业务均需按本办法执行。各母基金可按本办法别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或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全部内容。
 
  此次修订最大了变化集中体现在简政放权,通过增强受托管理机构决策权,提高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程度,将有利于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实现政府投资基金服务实体经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