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策

自治区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2 13:00:00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82号),根据《关于支持开发区整合优化和创新发展的财政政策》(宁政办发〔2019〕15号),自治区财政设立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进开发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支持全区开发区优化园区功能、推动产业要素集聚、加快转型升级、配套完备设施、加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能力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示范引领和杠杆撬动作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开发区统筹规划,配套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消防、防汛、污染防治等。
  (二)开发区低成本化改造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园区建设或改造分布式智能微电网、蒸汽岛、资源循环及梯级利用、“三废”集中处理站(场);能够提高园区土地利用效率、引导企业在工业园区集聚发展的项目;支持园区建设金融中心或成立园区基金等能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项目;支持园区建设集中仓储中心、物流中心、能源交易中心、铁路专用线路等能够降低企业仓储和运输成本的项目;支持园区建设公共信息、技术、检验检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能够优化园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企业创业孵化和科技公共服务环境的项目。
  (三)产业升级项目:鼓励园区内部、园区之间开展产业协作,支持能够完善园区内外产业链条和实现企业间产品或废弃物交换利用的项目;引导整合后的园区准确定位园区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园区优化主导产业的配套设施及服务项目;鼓励园区引进能够带动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大项目、大企业,支持园区围绕其进行的配套项目。
  (四)智慧园区:实施“互联网+”行动,建设智慧、智能园区,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区、市、开发区三级联动的统一管理平台和连通开发区内各部门的应用服务平台,形成集运行监测、用地管理、环境监测、安全监管、协同办公等管理和服务平台体系,打造园区智能制造生产体系、园区环境智能监控体系,园区企业智能服务体系,降低开发区行政管理服务成本,推动传统园区向智慧园区升级。
  (五)其他能够降低园区企业成本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开发区绩效奖励资金:根据自治区开发区综合效能考评结果对开发区予以绩效奖励。奖励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自治区综合效能考评办法,按规定程序在开发区产值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和50亿元以下两个范围内确定。
  (二)开发区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实行“基数保留、增量奖补”的方式,自2018年起,以上一年度各开发区内企业(不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发区)所产生并已入库的税收总额中(不含资源税和环保税)自治区留成部分为基数,超出基数的增量部分,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全额奖补给各开发区。
  (三)成效突出的重点开发区奖补资金。根据开发区有关统计指标,结合开发区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对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评,支持工作成效突出的3-5个开发区低成本化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考评指标及分值权重如下:
  考评指标总分100分,共五项指标,一是总量指标25分(含总产值、企业税金、固定资产投资、科技研发(R&D)投入);二是增长率指标25分(含总产值、企业税金、固定资产投资、科技研发(R&D)投入);三是亩均效益指标20分(含总产值、企业税金、固定资产投资、科技研发(R&D)投入);四是落实自治区重点改革任务15分(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等);五是绩效考评指标15分(上年度开发区奖补资金使用绩效)。
  考评方式:采取数据统计、量化赋分等方式进行。每年统计局相关数据公布后,由自治区工信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考评指标及分值权重进行测算。
  绩效考评由自治区工信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量化赋分。主要从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资金到位,资金规范使用,专项计划落实、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绩效考评不合格取消开发区享受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支持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级和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发展规划和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具备相关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分配程序
  (一)开发区绩效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工信厅牵头按照自治区效能考核办关于园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要求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拨付。
  (二)开发区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税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各市县下发报送年度开发区企业税收数据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上年度所属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税收数据(分中央级、自治区级、市县级)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三)对成效突出的重点开发区奖补资金:由自治区工信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按照综合量化考评后确定的结果给予奖补。奖补的开发区至少有一个产值为50亿元以下的开发区。奖补的开发区确定后,由自治区工信厅提出资金分配计划,会同财政厅拨付资金。
  (四)对于自治区确定的合作共建等重点园区的补助资金,根据自治区政府决定,由自治区财政厅从本专项资金中直接拨付。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
  (一)通过第五条三种支持方式下达的资金,由相关开发区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统筹使用。
  (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开发区,安排专项资金的50%以上用于园区低成本改造项目。
  (三)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开发区要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资金使用范围,认真研究谋划低成本化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自治区财政厅拨付专项资金1个月内,将拟实施的项目计划提交自治区工信厅审定,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由工信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开发区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成效突出的重点开发区奖补资金考评范围。

第四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职责:
  1、按规定编制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办理资金拨付。
  2、会同自治区税务局下达报送开发区企业税收增量通知并核定奖补数据。
  3、会同自治区工信厅审核确定工作成效突出的开发区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4、配合自治区工信厅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自治区工信厅职责:
  1、按照自治区效能考核办要求对园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报送绩效奖励资金计划。
  2、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成效突出的重点开发区资金分配计划。
  3、牵头做好开发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4、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报送等工作。
  (三)市县财政局职责:
  1、各市县财政局应精准确定所属开发区企业清单,核实企业年度实际税收情况,确保税收数据真实、准确。
  2、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指导开发区在规定范围统筹使用专项资金。
  3、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向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4、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做好开发区项目储备,加强项目实施的制度建设,确保项目目标完成,为实现绩效目标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程序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