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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高效保障防控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发布时间:2020-02-10 00:00:00 来源:
  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畅通了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保障了待遇及时落实,激励一线防控人员特别是医护人员全身心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通知》要求,对在此次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疫情防控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内事故伤害的(含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高效保障防控人员工伤保障权益。
  《通知》规定,要简化疫情防控人员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程序。一是尽快出具工伤认定结论。对于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1日内办结,如有事实清楚、材料不全的,可先行办理再补充材料,但申报材料应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充完整;对于仍需调查确认的,要及时取证,力争3日办结,原则上不超过7日。二是及时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调整随时增补。经认定为工伤的疫情防控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分别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三是切实做好区内工伤异地救治工作。对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在区内异地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由事故发生地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一经认定,在未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简化手续及时报销异地就医工伤医疗费;在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就医地社经办机构先行与医疗机构结算,后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
  《通知》明确,如宁夏支援湖北医疗队工作人员在湖北发生《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内事故伤害,采取先行安排人员救治,治疗结束后再结算工伤医疗费用的方式,切实维护宁夏支援湖北人员工伤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