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将调整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失业保险金认定标准及相关条件,扩大困难企业受益面,促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经决定,调整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开展稳岗返还认定标准,将返还范围从原生产经营类企业扩展延伸至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用工在10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认定“申请稳岗返岗前6个月财务报表显示连续亏损”的标准缩短至连续3个月财务报表显示亏损,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将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违法事件调整为上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环境违法事件。
对企业裁员率也有所调整。疫情防控期间,将上年度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整为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返还标准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审核认定程序仍然执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工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