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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社厅修订相关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1-08-26 来源:宁夏日报
  8月19日,记者获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修订了全区人社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将作为人社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有效防止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人社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控制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此次修订自由裁量权主要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等7项行政许可、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等78项行政处罚,从职权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人、适用依据、细化标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确保职权名称、适用依据与最新公布的权力清单保持一致。首次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新设定的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13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进行细化,实现了人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全覆盖。
  记者了解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修订后的裁量基准以口袋书的形式发放至全区执法人员,做到裁量基准人手一册、执法尺度全区一致。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中规定了‘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可以’处罚、‘应当’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给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留有较大空间。通过对人社领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幅度进一步修订细化,等同于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明规矩、划清界限,有效确保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自治区人社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说,这次对人社系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修订,一定程度上压缩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空间,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发生,对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