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宁工信规发〔2022〕2号
 
各市、县(区)工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经发局,各相关企业、服务机构:
  为规范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降低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服务补贴券的方式对中小微企业购买社会服务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为规范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补贴券)是指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给予补贴的凭证。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企业购买约定的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签约服务机构是指在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注册,可提供本办法要求服务内容,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政策制定、资金预算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称运营单位)运营补贴券等;市级及宁东工信部门负责企业复审,组织辖区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动员企业申领补贴券等;运营单位负责补贴券发放结算、政策宣传及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补贴券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年度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产生的利息自动滚入专户。补贴券运营费用为年度补贴券总额的6%。
 
第二章  补贴券使用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使用补贴券的企业限于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内的中小微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缴纳社保,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七条 补贴券使用范围应属于以下领域:
  (一)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标识解析、企业上云、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软件部分)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等数字化赋能服务,为企业提供研发、生产、运维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业APP开发服务,软件服务、财务信息化和软件定制开发等信息化服务。
  (二)技术创新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试验试制、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推广、设备共享、工业设计、品牌建设、标准研制等服务。
  (三)投融资服务。为企业提供融资诊断、融资画像、信用评价、股权托管、股改辅导、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股权交易、股权估值等服务。
  (四)知识产权服务。为企业提供融资质押评估、交易评估等服务。不包括专利代理等相关服务。
  (五)检测认证服务。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服务。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服务不在补贴券支持范围。
  (六)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治理结构、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
  (七)营销策划服务。为企业提供宣传片制作、动画制作和企业VI设计等服务,提供网络营销推广、电子商务运营、应用直播和短视频推广等服务。
  (八)审计和评价评估服务。为企业提供财务审计、税务审计、能源审计、资产评估、绿色企业评价、绿色项目评价及企业碳排放测算、水资源评价、节能节水评估与综合利用、工业固废利用、电力需求侧公共服务平台用户监测等服务。
  (九)人力资源服务。为工业企业提供人才引进、人才招聘等服务,并切实解决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工人或专业技术岗位用人用工问题等人力资源服务。
  (十)企业急需的其他类服务。
  第八条 补贴券使用范围每年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并在年度补贴券申领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三章 补贴券标准与限额
  第九条 企业可自主申报多个服务项目(产品),单个服务项目仅限使用一次补贴券。补贴比例一般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60%,企业年度申领和使用补贴券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补贴券工作在一个服务年度内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期满作废”原则。每个签约服务机构在一个服务年度内结算的补贴券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补贴券使用额度、补贴限额和补贴比例每年根据资金安排及政策导向在不超过上述比例和额度内进行适当调整,并在年度补贴券申领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四章  签约服务机构的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补贴券的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规定专业执业许可资格或相应服务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区内登记备案的区外专业服务机构的独立办事机构或合作机构。
  (二)依法经营1年(含)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符合补贴券的使用范围,且具有开展相应业务资质及专业从业人员。
  (三)能够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三条 申请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需在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服务产品、服务报价及成功案例证明材料。
  (三)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实际社保缴纳证明;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专业从业人员证明材料;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查询记录;从事相应服务领域的资质证明;近年由国家、自治区、市(县、区)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四)机构服务承诺书及对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四条 签约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内可随时申报、集中确定,到期后重新确定。运营单位协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签约服务机构遴选工作。
  (一)新签服务机构:申报机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等环节,遴选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新签服务机构。
  (二)续签服务机构:结合服务机构上年度补贴券项目完成情况、评价情况,对签约服务机构续签资格经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等环节,遴选符合条件的为续签服务机构。
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签约服务机构建议名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定后在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后运营单位与签约服务机构签订统一的年度补贴券合作协议,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各级平台可直接签约。签约服务机构在管理平台发布服务项目,公布服务区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五章 补贴券的使用与结算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补贴券申领指南,明确当年补贴券优先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及额度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申领使用。补贴券的申领、发放、使用等工作通过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平台全流程实施。按照以下程序申领使用:
  (一)申领。企业在管理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注册后,填报补贴券申请表,上传社保、税务缴纳等证明材料,运营单位进行审核,市级及宁东工信部门对企业进行复核。
  (二)使用。复核通过的企业在线选择签约服务机构或在线发布服务需求,服务机构线上响应和竞价磋商。企业自主选择一家签约服务机构,线上签订服务合同或上传纸质合同,运营单位审核确定拟补贴额度。
  (三)服务评价。签约服务机构按服务合同提供相应服务,线上提交服务过程和服务完成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签约服务机构服务满意度线上予以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结算补贴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申请结算。企业支付除补贴券部分的合同金额,服务完成后签约服务机构通过管理平台线上提交全额发票(企业自付加补贴券补贴金额)及服务证明材料等申请结算。
  第十九条 核查结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季度对运营单位运营补贴券情况予以核查,运营单位根据核查情况拨付补贴资金。补贴券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发放,至当期补贴券发完为止。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确定补贴券使用范围,调整补贴券使用额度、补贴限额和补贴比例;核定签约服务机构名录及动态调整;下达补贴券资金计划,监督运营单位开展补贴券运营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季度核查运营单位运营补贴券情况,按年度对运营单位运营补贴券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等。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不得承接用补贴券结算的服务项目,按季度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补贴券运营情况,包括补贴券发放、签约服务机构履约和企业满意度等情况;负责对补贴券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组织实地验收,并承担因虚假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补贴券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签约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经运营单位报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定后,即予公告清退,相关企业不得再次申领补贴券,已发放的补贴券视为作废,不予结算:
  (一)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
  (二)经营情况已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
  (三)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非公经发〔2017〕101号)以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APP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宁工信规范发〔2019〕14号)停止执行,已申领的服务补贴券和工业APP补贴券按原办法结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政策图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