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自治区“工业知助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2 来源: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二十四条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号),盘活企业无形资产,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缓解工业企业在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中融资难问题,我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自治区“工业知助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区工业企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联系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6月19日。
 
  联系人:丁  晓   
  联系电话:0951-6038376 
  电子邮箱:cyhrzfwc@163.com
 
 
  附件:自治区“工业知助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11日
 
 
 
 
自治区“工业知助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二十四条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增信撬动作用,缓解工业企业在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知助贷”是指担保机构在担保基金增信的前提下,以工业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与股权、固定资产等自资产相组合方式作为反担保,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贷款。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相关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业知助贷”所需资金从工业担保基金中调剂使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管理和项目审核;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金公司)作为业务托管机构,负责资金拨付、收回及业务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申请“工业知助贷”的企业应当是在本区内依法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满2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
  (二)银行征信良好,无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拥用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且已产业化并在有效期内;
  (四)企业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70%。
  第五条  企业以自有的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固定资产、股权等相组合的担保方式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其中知识产权反担保所占比例不低于担保额的30%。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
  第六条  贷款利率执行差别化定价,但加点最高不超过最近一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
  第七条  除办理抵质押相关费用以外,担保机构对“工业知助贷”企业免收包含担保费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自治区财政按照“工业知助贷”担保额度的2.5%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
  第八条  自治区企业服务补贴券对“工业知助贷”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笔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合作机构应是在本区内注册经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择优选用。其中合作银行应能提供相应贷款产品及利率;合作担保机构应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具有较好的风控能力,代偿率较低且能覆盖全区业务;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具备评估、协助企业交易变现知识产权、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的能力。
  第十条  财金公司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指令向担保机构拨付资金作为“工业知助贷”专项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当担保机构“工业知助贷”担保余额超过已拨付担保基金10倍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财金公司按照超出额度的10%向担保机构存入相应担保基金。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由担保机构在合作银行单独存放,仅用于开展“工业知助贷”业务,不承担代偿风险。担保机构对担保基金不具有所有权,合作结束,由财金公司分期收回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归属担保机构。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筛选有“工业知助贷”融资需求的企业向担保机构推荐,担保机构和银行独立审贷,符合条件的企业担保机构给予担保,银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由担保机构向财金公司提交备案资料,财金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手续作为后续风险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工业知助贷”担保期限为1年,业务到期需重新评估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并满足担保条件的,可继续办理“工业知助贷”。担保机构合作到期不再续约的,须将存量“工业知助贷”业务逐步过渡到自有担保业务范围内,担保基金给予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支持,过渡期内不享受“工业知助贷”支持政策。
 
  第四章  风险分担及补偿
 
  第十四条  “工业知助贷”由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20%:80%分担风险,自治区财政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贷款发生风险,担保机构和银行催收3个月仍未归还的贷款本息,由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履行80%代偿责任,责任范围只包括逾期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等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担保机构代偿责任履行完毕后,银行应当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及代偿证明,担保机构可申请相应补偿。
  第十六条  代偿责任履行完毕后,担保机构和银行应继续追偿,追偿所得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担保机构与银行承担的风险比例原渠道返还。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于每年5月前向财金公司提交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财金公司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发生风险贷款额的30%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补偿意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列入下年度预算申请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偿:“工业知助贷”业务未经财金公司备案;企业知识产权实际反担保比例未达到30%;企业实际贷款利率超过本办法规定利率;担保机构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工业知助贷”的代偿率达到5%时,暂停新增业务,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是否继续合作,已发生的担保业务继续有效。
 
  第五章  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工业知助贷”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资金补充及与担保机构继续合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虚假套取补偿资金、违规挪用担保基金,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失额2倍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