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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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非公经发〔2017〕10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APP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宁工信规范发〔2019〕14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通过服务补贴券的方式对中小微企业购买社会服务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市场营销、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法律咨询等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宁政规〔2018〕5号)明确,以上云补贴券形式,支持小微型企业使用公共云平台资源,降低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成本。《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7号)第七条,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项目,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为进一步扩大补贴券服务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合力切实降低企业购买服务成本,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整合现有政策后,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7章24条,主要包括总则、补贴券使用对象及范围、补贴券标准与限额、签约服务机构的确定、补贴券的使用与结算、使用管理、附则等。(一)明确了补贴券定义和使用规定
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补贴券)是指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给予补贴的凭证。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企业购买约定的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签约服务机构是指在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注册,可提供本办法要求服务内容,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明确了补贴券使用对象及范围
使用补贴券的企业限于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内的中小微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在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缴纳社保,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
补贴券使用范围包括信息化服务、技术创新服务、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测认证服务、法律服务、营销策划服务、审计和评价评估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企业急需的其他类服务。
(三)明确了补贴券标准与限额
补贴券补贴比例一般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60%,企业年度申领和使用补贴券总额不超过3万元,企业可自主申报多个服务项目(产品),单个服务项目仅限使用一次补贴券。补贴券工作在一个服务年度内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期满作废”原则,每个签约服务机构在一个服务年度内结算的补贴券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四)明确了签约服务机构的确定
签约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内可随时申报、集中确定,到期后重新确定。申请补贴券的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区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规定专业执业许可资格或相应服务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区内登记备案的区外专业服务机构的独立办事机构或合作机构;
2.依法经营1年(含)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符合补贴券的使用范围,且具有开展相应业务资质及专业从业人员;
3.能够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五)明确了补贴券的申领与结算
补贴券的申领、发放、使用等工作通过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平台全流程实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季度对运营单位运营补贴券情况予以核查,运营单位根据核查情况拨付补贴资金。补贴券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发放,至当期补贴券发完为止。
(六)明确了补贴券的使用管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确定补贴券使用范围,调整补贴券使用额度、补贴限额和补贴比例;核定签约服务机构名录及动态调整;下达补贴券资金计划,监督运营单位开展补贴券运营工作等。运营单位按季度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补贴券运营情况,负责对补贴券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组织实地验收,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补贴券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签约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即予公告清退: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经营情况已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三、政策咨询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创业和融资服务处 0951-6363592
大数据与软件产业处 0951-6363942
补贴券运营单位 0951-96168 5699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