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8 09:43:29 来源:
各市、县(区)工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我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7号)等规定,现就申报2022年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2022年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基地企业从业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文化创意设计和软件、信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的基地从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2.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3.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可兼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4.服务业绩突出。有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服务台账齐备,信用良好。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5.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
  南部山区、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申报主体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登录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www.smenx.com.cn)项目申报系统,于2022年7月25日前完成项目在线申报。评审所需项目申报书纸质资料提交时间(可在线打印)另行通知,申报书编制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正文字体为3号仿宋体,行距固定值28磅,一级标题3号黑体,二级标题3号楷体。
  本通知及相关管理办法、评审时间请关注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www.smenx.com.cn)。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本辖区所属单位,确保符合条件的单位按期申报。
  (二)各申报单位要认真按照要求在线填报和准备相关资料(见附件1),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请各地工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县(区)级工信部门于7月27日前在线提交审核意见,五市工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地于7月31日前在线提交复核意见,并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推荐文件及推荐表(可系统汇总,见附件2)。
  联系方式:
  创业和融资服务处:王  曦  0951-6363592  
  168平台技术支持:0951-96168    5699328  
 
  附件:1.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项目申报书材料清单
     2. 2022年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项目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8日  
 
 
  附件1
 
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项目申报书材料清单
 
  1.封面
  2.目录
  3.项目申请表
  4.项目申请报告
  5.运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及近半年财务报表。
  7.运营服务场所的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基地服务流程、运营管理制度文件以及服务台账(提供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开展服务对接情况和服务活动情况)。
  9.服务台账证明材料。根据服务台账列表按序提供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时间段内开展服务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活动通知、照片、总结等。对接类服务须提供服务协议、服务记录、对接记录等证明材料,如是线上对接类服务须提供网站/信息化系统的地址、后台数据导出或截屏等能证明服务企业数的相关证明材料;活动类服务(单次活动应不少于10人)须提供签到表、活动通知、照片、总结等能证明参与企业家数及人数的证明材料。
  10.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11.基地主要管理和服务人员及职称情况表。提供截至目前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提供社保缴费记录。
  12.入驻企业名单。提供基地截至目前所有入驻企业名单,并按名单顺序提供入驻合同。
  13.引入外部合作服务机构名单。提供截至目前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4.运营主体信用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15.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6.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