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安排 期满续约 宁夏公岗新规为困难群体就业上“双保险”
发布时间: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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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记者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我区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其中调整的部分政策,对就业困难群体顺利实现再就业可谓上了“双保险”。
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排4类人员
自治区人社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负责人介绍,此前,按照我区相关政策,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是法定劳动年龄内就业困难人员,共涵盖11类人员。新规中则要求,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劳动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应根据劳动者年龄、家庭困难情况等因素,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人。
3类人员期满后可再次安置公岗
记者了解到,对特殊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期满后,可再次享受安置政策。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可3年一签订。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将人员信息报送自治区人社厅和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将建立公岗实名制登记数据库
新规中,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也提出新要求。公益性岗位根据属地管理要求,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是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乡镇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人社部门将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顶替上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理违规顶岗人员,清退违规发放补贴,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我区将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登记数据库,通过宁夏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及时变更人员信息。
据了解,从2003年开始,我区通过政府出资开发的方式,每年购买一定岗位用以安置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2017年在全国率先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